投资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的知识产权保护和管理,鼓励发明创造,保障集团及员工的合法权益,根据我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所出资企业。第三条知识产权是指民事主体对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及其他国家法律、法规所规定或依法由合同约定归属于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等。第四条专利权是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有权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未经其许可为生产经营目的实施其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第五条商标权是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对其注册商标进行支配的权利,包括使用权和禁用权。商标权人有权自己使用注册商标,也有权禁止他人在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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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标识。第六条著作权是指利用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的物质
技术条件创作、并由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产品设计图纸及其说明、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文字作品、画册、地图、摄影、录像等职务作品的著作权。
第七条商业秘密权,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集团公司或所出资企业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第八条集团公司的风险合规部在总法律顾问的领导下负责集团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所出资企业应设置知识产权管理机构或者岗位人员,专门负责各所出资企业的知识产权管理。具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审阅和完善公司各项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二)办理公司专利、商标、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申请、注册、登记等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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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为保障公司知识产权的安全,按照领导指示根据工作要求参与相关对外发布信息、发表论文、参加展览会、研讨会之前的信息审查以及对外知识产权谈判;
(四)对牵涉公司的知识产权纠纷进行了解并提出分析意见和处理建议;如发现国内、国际同行业中有擅自使用公司专利技术的情况,应通过法律手段制止侵权行为;
(五)组织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培训和其他活动。第二章专利权的管理第一节专利的申请
第九条在新产品、新技术的开发,新材料、新工艺的研究、技术改造,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等工作中做出的发明创造,凡符合专利授予条件的,应及时申请专利,以取得法律的保护。
第十条发明专利申请的审批程序包括:受理、初步审查、公布、实审以及授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