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效调控增量资源。修购专款优先支持整合力度大、集成度高、能实现开放和共享、预期效益高的项目。项目实行追踪问效和绩效考评。第五条修购专款的支持范围包括:(一)连续使用15年以上、且已不能适应科研工作需要的房屋及科研辅助设施的维修改造;(二)水、暖、电、气等基础设施的维修改造;(三)直接为科学研究工作服务的科学仪器设备购置;(四)利用成熟技术对尚有较好利用价值、直接服务于科学研究的仪器设备所进行的功能扩展、技术升级等工作。第六条修购专款开支的范围:项目单位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材料费、设备购置费、劳务费、水电动力费、设计费、运输费、安装调试费以及其他在项目执行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修购专款严禁用于本办法规定范围之外的支出。第七条项目的申报程序。(一)项目单位根据主管部门审核的修购工作规划,按规定填写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申报书》1,(附以下简称《申报书》,并于当年3月底前报送主管部门。申报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单位基本情况,项目实施意义、目标,项目实施的保障条件等。(二)主管部门按照项目单位修购工作规划,对项目单位所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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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的年度项目进行审核,按轻重缓急进行排序后编制本部门年度《中央级科学事业单位修缮购置项目审核推荐表》(附2),并于当年5月底前连同《申报书》及申报文件报送财政部。三财政部根据情况组织专家或委托中介机构对上报的项目进行评审或评估。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要对申报和推荐的项目的真实性、合理性和可行性负责。第八条财政部结合主管部门和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求,以及项目评审或评估结论,根据年度财政专项资金情况和项目轻重缓急程度确定并下达当年项目预算到主管部门。主管部门应按规定时间及时将项目预算批转所属项目单位。第九条主管部门应结合项目单位科学研究事业发展的需要和财政部批复的年度项目预算情况,对项目库进行调整。第十条项目单位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项目预算执行,不得擅自变更项目预算内容。确因特殊情况需要进行调整的,应通过主管部门报经财政部批准。第十一条修购专款支出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按照《政府采购法》及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二条修购项目的资金拨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三条购置价值超过200万元以上的单台或成套仪器设备,应按照《中央级新购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联合评议工作管理办法》有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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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规定执行。第十四条项目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