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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区(县、市)规划管理部门受理申请后,应当由两名以上监督检查及规划管理人员与相关部门人员一起在10个工作日内对该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验收。第十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建筑位置、用地范围、退线距离(包括规划道路、绿化控制线等)、平面布置、建筑间距、退界距离、出入口设置等总平面布局;(2)建筑面积、层数、高度、密度、容积率、绿地面积、绿化率、停车泊位等技术指标;
f(3)建筑形式,立面造型;(4)道路、踏步、围墙、大门、绿地、停车场、雕塑、水池等环境设施。第十一条管线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2)管线尺寸及电缆孔数;(3)埋设深度及架空线架空高度;(4)其他规定。第十二条道路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内容:(1)中心线位置;(2)横断面布置;(3)道路工程结构;(4)路面标高及桥梁净空高度;(5)其他规定。第十三条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后,凡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应当填写《辽宁省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申请表》,经主管领导批准后,核发《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或《辽宁省建设工程分段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第十四条凡不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的建设工程,验收检查人员应当在《建设工程规划验收记录单》上注明意见,并提出改正意见,报主管领导批准后通知建设单位或个人,限期改正。对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要求建设并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移交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查处,整改合格后重新申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第十五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在未取得《辽宁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市有关部门应按前,《辽宁省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工作的有关规定》(辽建发〔2001〕120号)及《关于规范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认可文件的通知》(辽建发〔2001〕146号)等有关文件的规定不予备案。第十六条《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由具有相应测绘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并采用城市统一坐标和高程系统。第十七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竣工测量成果报告》应当包括地形图和测量成果表。(1)地形图应当采用1:500或1:1000比例尺并利用GPS卫星定位系统进行测绘,地形图中应当标示建设用地的范围,建筑工程、配套工程、绿地工程的平面尺寸和四至界限等。(2)测量成果表中应当载明建设用地的面积、每栋房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包括地下建筑面积)、建筑高度、基地内建筑总面积、绿化面积、道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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