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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津政发200935号【发布部门】天津市政府【发布日期】20090828【实施日期】200910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35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现将《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天津市人民政府二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天津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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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做好物》(国务院令
业项目管理的衔接工作,保持业主正常生活秩序,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504号)和《天津市物业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因物业服务合同期满双方当事人不再续约或者双方当事人依
据法律、法规和合同约定提前解除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应当本着维护社会稳定、保证居民基本生活秩序、
依法有序、平稳过渡的原则进行。
第四条
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本市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监督。
区、县房地产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活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对本辖区
内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的具体行为实施监督。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协调解决业主、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在退出项目管理阶段出现的问题。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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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园林、公安、消防和技术监督等部门要按照各自工
f作职责,加强与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县房地产管理局的协调配合,协助做好物业服务企业退出项目管理阶段的衔接工作。
第七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专业经营服务单位,应当严格履
行职责,直接为业主提供服务,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并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责任,协助区、县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做好物业服务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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