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长沙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了保障城市轨道交通安全运营,维护乘客合法权益,促进城市轨道交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长沙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运营及相关管理活动。第三条(术语含义)
本办法所称城市轨道交通,是指地铁、轻轨等城市快速轨道公共客运系统。城市轨道交通设施设备包括包括轨道、路基、桥梁、隧道、车站(含出入口、通风亭和冷却塔)、主变电所、集中冷站、控制中心、车辆基地等土建工程,车辆、供电、通风空调、通信、信号、给排水、消防、防灾和报警、机电设备监控、自动售检票、电梯、屏蔽门或者站台门、旅客信息等系统设备,以及为保障轨道交通运营而设置的其他相关设施。第四条(管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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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管理应当遵循安全第一、统一规划、优先发展、安全运营、科学管理、规范服务、高效便捷的原则。第五条(监管部门)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市安全生产监督、公安、城管、规划、建设、环保、卫生、国有资产监管、交通和发展改革等部门,以及有关区县人民政府依照各自职责对城市轨道交通运营实施监督管理。城市轨道交通沿线区(市)县人民政府及各高新区管委会应当配合做好城市轨道交通运营的保障及沿线设施设备的保护工作。第六条(运营单位)
轨道交通经营单位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确定。轨道交通经营单位负责轨道交通范围内的轨道交通设施维护和保养、运营秩序保障和公共场所容貌、环境卫生维护以及安全应急处置等公共事务的日常管理,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运营责任制度,完善安全运营条件,确保运营安全。
第二章
第七条
规划与建设
城市轨道交通的规划与建设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多元投资、
配套建设、集中管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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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八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轨道交通网络规划,组
织编制轨道交通专业规划,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平衡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轨道交通规划包括轨道交通线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