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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①为节约公司运行成本,公司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置执行董事1人和监事4人,由5位股东担任;②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所有董事和监事不得转让其股份。试分析:(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能否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为什么?(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哪一种方式?(3)本案中所述公司章程的两点规定是否合法?请说明理由。
答:(1)该公司在股份筹集上不能被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因为该公司股东仅田某一人以货币100万出资,仅仅占注册资本的1667%,不符合公司法关于股东以货币出资的比例不得低于注册资本30%的规定,故不能核准。
(2)该公司的采取的设立的方式属于发起设立,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两种方式。发起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公司的方式。本案中即由5名股东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而设立,属于发起设立方式。
(3)公司章程之①不合法。因为公司法对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的规定比较灵活,股东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不设董事会和监事会,而设执行董事,但对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设置的规定比较严格,必须设董事会。并且规定监事会中必须有不少于13比例的职工代表监事。本案公司章程中不设董事会以及监事会中没有职工选举的职工代表监事的规定,违反了公司法的相关规定,不合法。
公司章程之②合法。因为公司法142条虽然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股份明确作出了限制性规定,其第2款又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
f有限公司董事会1甲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于2006年2月1日召开董事会会议,该次会议召开情况及讨论决
议事项如下:(1)甲公司董事会的7名董事中有6名出席该次会议。其中,董事谢某因病不能出席会议,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2)甲公司与乙公司有业务竞争关系,但甲公司总经理胡某于2003年下半年擅自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损害甲公司的利益,故董事会作出如下决定:解聘公司总经理胡某;将胡某为乙公司从事经营活动所得的收益收归甲公司所有。(3)为完善公司经营管理制度,董事会会议通过了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并决定从通过之日起执行。根据上述情况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回答下列问题:(1)董事谢某电话委托董事李某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做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2)董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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