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09〕114号200903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厅、局、办、地方税务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90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8126号有关精神,为了更好应对国际金融危机,支持和引导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为中小企业特别是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和融资服务,努力缓解中小企业贷款难融资难问题,帮助中小企业摆脱困境。现就继续做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营业税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信用担保机构免税条件一经政府授权部门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同意,依法登记注册为企事业法人,且主要从事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服务的机构。实收资本超过2000万元。二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担保业务收费不高于同期贷款利率的50%。三有两年以上的可持续发展经历,资金主要用于担保业务,具备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和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的能力,经营业绩突出,对受保项目具有完善的事前评估、事中监控、事后追偿与处置机制。四为工业、农业、商贸中小企业提供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两年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80%以上,单笔800万元以下的累计担保贷款额占其累计担保业务总额的50%以上。五对单个受保企业提供的担保余额不超过担保机构实收资本总额的10%,且平均单笔担保责任金额最多不超过3000万元人民币。六担保资金与担保贷款放大比例不低于3倍,且代偿额占担保资金比例不
f超过2%。七接受所在地政府中小企业管理部门的监管,按要求向中小企业管理部门报送担保业务情况和财务会计报表。享受三年营业税减免政策期限已满的担保机构,仍符合上述条件的,可继续申请。二、免税程序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可自愿申请,经省级中小企业管理部门和省级地方税务部门审核推荐后,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审核批准并下发免税名单,名单内的担保机构持有关文件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免税手续,各地税务机关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名单审核批准并办理免税手续后,担保机构可享受营业税免税政策。三、免税政策期限担保机构从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或再担保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