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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
粮食是一种特殊的产品,它不仅仅是一种流通于市场上的商品,也是国家的战略物资,要维护双方的权力,需要用法律的形式保障,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粮食地方立法的几点建议,有兴趣的可以看一看。
早在2008年,粮食立法的重要性已达成广泛共识,制定粮食法已纳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中,并于2012年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由于粮食法需要全国统筹,涉及面广、问题较多,至今尚未出台。在这种情况下,粮食地方立法更应化被动为主动,根据本地粮食发展实际,强化立法保障,解决本地粮食发展中主要问题,做到“守土有责”。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粮食地方立法要立足区域实际,符合区域发展的总体规划。以上海区域发展为例,粮食地方立法要具有前瞻性,要着眼于城市发展的未来战略,要综合考虑上海四个中心、自由贸易港、国际大都市建议的基本实际,从本市粮食安全大局战略出发,在稳健保障粮食安全的前提下,加强粮食供应渠道的拓展,建设以省外粮源基地作为保障上海粮食安全的后备力量,形成供求良性互补的粮食市场流通体系,努力建立以物流运转体系、信息保障体系、市场流通体系为基础的粮食安全保障体系。加大对粮食市场的监控,降低粮食流通与储存成本,让市场在粮食资源配置上起决定性作用,更新粮食安全理念,避免维持过度和无效的粮食安全水平,发挥上海经济中心优势,释放粮食生产压力,大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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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粮食产业经济,做大做强粮食品牌,提高地方资金的机会收益。粮食地方立法要正确处理各主体间关系要处理好政府与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粮食是具有双重性质的特殊产品,一方面具有国家战略储备的性质,另一方面具有市场经济商品属性。在粮食立法中,要正确处理好政府管理粮食的权力和维护市场主体利益的权利,按照权责一致和权利义务统一的原则,规范制约和监督政府权力的行使,维护粮食市场主体的义务,做到既加强有效监管,又不侵犯市场主体的合法权益和市场秩序,确保立法目的得以实现。要处理好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的粮食事权关系。通过粮食地方立法,合理划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粮食安全中的事权,科学界定政府部门在监管粮食市场中的职责,明确相应的责任。要处理好粮食安全规范各环节各部门间关系。目前粮食市场以及生产领域的质量等问题主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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