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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类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三、原公司章程第十五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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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定公司的年度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根据总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修订为: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检查股东会会议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提交股东会批准。(六)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总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公司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八)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九)审议公司在购买、出售资产或者提供担保、对外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赠予、租赁等交易涉及金额达【人民币100万元】以上低于【人民币200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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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元】的事项(同类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十)审议合资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其家庭成员个人或实际控制或控股的公司或单位进行购买原材料、销售产品、购买出售资产、提供担保、财务资助、租赁等交易涉及金额达【人民币50万元】低于【人民币100万元】的事项(同类交易连续12个月累计计算)。
四、将原公司章程第二十二条规定:“合资公司加入山东六和集团,成为山东六和集团的成员企业,在原料采购、技术营养、人事管理、财务制度、运营管理、薪酬等方面,按照山东六和集团的有关规定执行。”
修订为:“合资公司的资产、业务、财务、人员独立,独立核算独立承担责任和风险。股东按照法律及章程规定通过股东会、委派董事参加董事会行使股东权利,不得干涉合资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活动。公司股东以专业技术能力对合资公司技术、经营、管理、培训等方面给予合资公司的支持,对合资公司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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