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担保书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XXX诉四会市志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杜志坚、黄艳英债权纠纷一案,XXX已向贵院提起诉讼。为确保案件审理裁判后能得到顺利执行,XXX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四会市志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杜志坚、黄艳英价值人民币172066334元的财产、股权或冻结其银行帐号上等额资金。对XXX上述财产保全申请,我自愿提供自有财产,作为上述财产保全申请的担保,担保期间直到上述案件审理结案为止。
担保人:年月日
附:1、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2、担保财产证明材料。
f财产保全申请书
申请人:黄见欢,女,汉族,1943年7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01,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海三路金瑞大厦503房。
被申请人一:四会市志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下称志广公司)住所:四会市威整镇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杜志坚被申请人二:杜志坚,男,汉族,1964年2月27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622,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怡翠花园芙蓉北苑6座2501房。被申请人三:黄艳英,女,汉族,1968年5月21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324,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怡翠花园芙蓉北苑6座2501房。
申请事项:请予查封被申请人价值人民币172066334元的财产、股权或冻结其银行帐户上等额资金。事实与理由:2001年8月29日,申请人与杜志坚、黄艳英(杜志坚配偶)、李广垣、钱树国等五人签订《合作合同》约定:五人共同组建志广公司,公司设立董事会,五个股东本人或代表人均为
f董事会成员等。同日,五人制定并通过公司章程。后申请人先后投入资金共计100万元。2004年8月,志广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申请人及李广垣、钱树国同意转让股权,退出公司。2012年2月28日,三被申请人出具《收据》确认:截止2012年2月28日,尚欠申请人投资款及利息共计148万元。后经申请人多次催告,三被申请人仅归还欠款17万元,余款131万元一直未还。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立案受理。为确保案件审理裁判后能顺利执行,切实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法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恳请贵院准允。此致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二一四年七月二十八日
附:被申请人财产线索:1、银行账号:(1)账户名:四会市志广电工材料有限公司账号:4400166724305300141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佛山里水支行(2)账户名:黄艳英
f账号:622848开户行:中国农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