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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F20020212
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制定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f第一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
(以下简称委托人)

(以下简称咨询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委托人委托咨询人为以下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
项目名称:(B类)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结算、竣工结(决)
算的编制、审核;
(C类)建设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审核;
(D类)工程洽商、变更及合同争议的鉴定与索赔;
(E类)编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及对工程造价进行监控和提供有
关工程造价信息资料等。
服务类别:所属建设工程控制价的编制及委托项目结算的审核。
本合同的措词和用语与所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条件及有关
附件同义。
二、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
2、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专用条件;
3、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执行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
三、咨询人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
围内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四、委托人同意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期限、方式、币种、额度向咨询
f人支付酬金。五、本合同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自2010年5月15日开始
实施,至2010年6月20日终结。六、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f委托人:(盖章)
咨询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住所: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话:传真:电子信箱:
委托代理人:(签字)经办人:
住所:开户银行:帐号:邮政编码:电话:
传真:电子信箱:
2010年5月15日
2010年5月15日
f第二部分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律、法规
第一条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委托人”是指委托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聘用工程造价咨单位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2、“咨询人”是指承担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和工程造价咨询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第三人”是指除委托人、咨询人以外与本咨询业务有关的当事人。4、“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
第二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适用的是中国的法律、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工程造价有关计价办法和规定或项目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
第三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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