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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规定
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和有关加强麻醉药品、精神药品管理的规定,对本院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采购、使用、保管,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一、为严格管理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以下简称麻醉、精神药品),保证医疗的安全使用,根据《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二、有处方权的医师在为患者首次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时,应当亲自诊查患者,为其建立相应的病历,留存患者身份证明复印件,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由医疗机构保管。
三、除需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外,麻醉药品注射剂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
四、麻醉药品非注射剂型和第一类精神药品需要带出医疗机构外使用时,具有处方权的医师在患者或者其代办人出示下列材料后方可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
⑴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⑵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身份证明;⑶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医疗机构应当在患者门诊病历中留存代办人员身份证明复印件。五、建立由主管院长负责,医务、药剂、护理、保卫等部门参加的麻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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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精神药品管理机构或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加强医院麻醉、精神药品的管理,日常工作由药剂科承担。把麻醉、精神药品管理列入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建立麻醉、精神药品使用专项检查制度,并每月底组织开展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和隐患。
六、建立并严格执行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验收、储存、保管、发放、调配、使用、报残损、销毁、丢失及被盗案件报告,值班巡查等制度,制定各岗位人员职责。
七、分管麻醉、精神药品的负责人掌握与麻醉、精神药品相关的法规和政策,熟悉麻醉、精神药品使用和安全管理工作。
八、配备工作责任心强、业务熟悉的药学、医护人员负责麻醉、精神药品的采购运输、储存保管、调配使用及管理工作,人员保持相对稳定。
九、定期对涉及麻醉、精神药品工作的管理、药学、医护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职业道德的教育和培训。
十、麻醉药品、精神药品采购必须按规定手续办理“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印鉴卡”,根据本单位医疗需要,在每年年初填写“年度麻醉药品使用数量申购单”报市药监局核定批准后,每季度从麻醉药品指定的经营单位巢湖市医药公司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