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注册会计师审计职业特点1、注册会计师审计含义审计是一个系统化过程,即通过客观地获取和评价有关经济活动与经济事项认定的证据,以证实这些认定与既定标准的符合程度,并将结果传达给有关使用者。2注册会计师在财务报表审计中需要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的原因。1内部审计是被审计单位内部控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2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在工作上具有一致性;3利用内部审计工作结果可以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审计费用。
第二章注册会计师管理制度1、普通合伙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合伙人以各自的财产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2、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其债务是以事务所以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有限责任。3、有限责任合伙会计师事务所,也称特殊的普通合伙事务所无过失的合伙人对于其他合伙人的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以自己在事务所的财产为限承担责任,不承担无限责任,除非该合伙人参与了过失或不当执业行为。
第三章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附1:司法解释13条原文)1、违约:会计师事务所在商定期间内未能履行合同条款规定的义务。2、普通过失:注册会计师没有完全遵循专业准则的要求。3、重大过失:注册会计师根本没有遵循专业准则或没有按专业准则的基本要求执行审计。4、欺诈:注册会计师为了达到欺骗他人的目的,明知委托单位的财务报表有重大错报,却加以虚伪的陈述,出具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5、“不实报告”的定义
会计师事务所违反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依法拟定并经国务院财政部门批准后施行的执业准则和规则以及诚信公允原则,出具的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审计业务报告,应认定为不实报告。6、利害关系人的含义因合理信赖或者使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不实报告”,与被审计单位进行交易或者从事与被审计单位的股票、债券等有关的交易活动而遭受损失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认定为《注册会计师法》规定的利害关系人。7、事务所应当对一切合理依赖或使用其出具的不实审计报告而受到损失的利害关系人承担赔偿责任,与利害关系人发生交易的被审计单位应当承担第一位责任,事务所仅应对其过错及其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利害关系人存在过错时,应当减轻事务所的赔偿责任。8、注册会计师在审计业务活动中存在下列情形之一,出具不实报告并给利害关系人造成损失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会计师事务所与被审计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具体情形包括:1与被审计单位恶意串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