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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
打击报复。第四章组织制度
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有操作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公司中层以上的领导干部,其中工人、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应超过半数。
第十四条职工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遇有重大事项经总经理、公司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临时会议。职工代表大会进行选举和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职工代表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职工代表大会围绕增强企业活力,促进技术进步,提高经济效益,针对企业经营管理、分配制度和职工生活等方面的重要问题确定议题。职工代表大会在其职权范围内决定的事项,未经职工代表大会同意不得修改。
第十六条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需要临时解决的重要问题由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协商处理,并向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报告予以确认。团(组)长会议可以根据会议内容邀请公司领导和其他有关人员参加。
第五章职工代表大会与工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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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七条工合作为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承担下列工作:一、组织职工选举职工代表。二、收集职工代表大会议题的建议,主持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工作和会议的组织工作。三、主持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四、组织专门小组进行调查研究,向职工代表大会提出建议,检查督促大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发动职工落实职工代表大会决议。五、向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宣传教育,组织职工代表学习政策、业务和管理知识,提高职工代表素质。六、接受和处理职工代表的申诉和建议,维护职工代表的合法权益。七、组织企业民主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章部室(车间)、班组的民主管理第十八条部室(车间)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采取职工大会或职工代表组等形式对本部门权限范围的事务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第十九条班组的民主管理,由职工直接参加,在本班组的工会组长和职工代表的主持下开展活动。班组建设由工会组长协助班长进行。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条本条例由公司工会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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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工会工作职责
一、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落实上级工会精神,在党委的领导下独立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二、加强民主管理,做好职工代表大会的筹备、召开及闭会工作,不定期召开职工代表团组长会议,保证民主渠道畅通。三、坚持“两个”维护的统一,做好职工劳动争议的调解工作,保护职工群众的具体利益不受侵害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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