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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国与公民社会
朱宁远
“法”一字当选为2014年中国年度汉字。表面上反映了我国对法治建设的重视与期盼,但正如史铁生所说,一个社会唱颂清廉,那么贪腐势力便一向强大。国人重视法治,正说明了法治在我国的缺失。然而,先不忙招呼法治的大棒。中国社会的法治,因其特殊的国情,使得出路显得不那么明朗。因此,先更多的了解法治的来龙去脉,也许就能更好的改善中国社会的法治局面。既然如此,不妨就从“法”的本身开始讲起。法是什么?法律的目的为何?法律与道德之间存在怎样的联系?法律与正义又是什么关系?诸如此类宏大而本质的问题,并没有因为“法”字在去年的当选而使人们心知肚明。正相反,法学领域的这些千百年来就争论不休的问题,一直没有一个为所有人信服的答案,甚至可以说,越是对此追根问底,答案就越是扑朔迷离。原因在于,在法的演进过程中,有其内在的、难以预料的发展过程。在不同的时代背景下,法律的方方面面受到来自那个时代关注点的质疑,同时也在法律概念的严明边界外,不断地开拓疆土。一如岗奎莱姆所言:“一个概念的使用过程,即是其内涵越来越丰富和多样性的过程,也是其边界越来越模糊的过程。”对此,较为保守的做法就是“述而不作”,只对“前人之述”作些寻章摘句,用以提要钩玄。
f提及法律,就不能不提及法在起源阶段的意识形态集成物自然法。关于自然法,没有人比西塞罗定义地更加完美:“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到一切人身上;它连续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定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禁令使人们远离错误……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因此,自然法因其预设了人类的绝对理性,强调人的一切都是先验的,道德和规则是被订立好的,而被称为神的法,其效力大于习惯法与成文法,作为此二者制定的内在依据。古罗马将自然法作为其法义的内核,成为罗马法的指导思想。罗马灭亡后,经由斯多葛主义哲学的中转,并由奥古斯丁等人的重新整理与诠释,使其再度焕发出具有时代特征的生命力,最终由基督教世界继承了这一前人的衣钵。而在遭遇了启蒙运动对基督教的反扑后,正当自然法要从基督教手中掉落之际,得到了理性主义及时的扑救与补位,使得自然法虽然被部分的质疑与否定,却因世人对自然法一如既往的尊崇,再一次有惊无险的存活了下来。因为自然法的本质,就是对“本然”的尊崇。这个本质不灭,自然法的神力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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