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致同意退伙;3、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项目的事由。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其他两方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合伙人退伙后,几方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三)出资的转让。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给其他合伙人。未经过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将合伙股份转让给合伙人以外的其他人。其他合伙人均不同意接收转让股份的,按退伙方式结算。第五条合伙负责人及合伙事务执行1、三方合伙人共同选举事务。2、三方合伙人共同选举立合同、等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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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合伙店铺的负责人,负责办理营业执照和租赁合同等法律
负责店铺日常管理、店铺整体运营规划、对外开展业务、订
f3、合伙人
负责合伙店铺的日常技术及售后服务,参与店铺日常管理。
4、三方共同选择和聘请店铺出纳和财务人员,重大支出需经过负责人签字确认方可执行。5、三方合伙人共同商议决定合伙店铺的重大事项,议事规则以负责人的已经为主;第六条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一)合伙人的权利: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人共同决定;1、合伙人享有合伙利益的分配权;2、合伙经营的积累的财产归合伙人共有;3、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二)合伙人的义务:1、按照合伙协议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第七条禁止行为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以合伙名义进行相关的业务活动或者私自从事本行业业务,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2、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另一方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3、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店铺利益的活动。第八条合伙营业的继续1、在一方退伙的情况下另几方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店铺名称继续经营原业务。2、合伙人因其他客观情况无法继续经营的情况下,依该合伙人的书面授权或法定选择,既可以结算其财产,其他合伙人继续经营;也可经另几方合伙人同意,接纳其指定的直系亲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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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配偶或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第九条合伙的终止和清算(一)合伙的终止1、经三方合伙人同意终止和合作关系;2、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3、被依法撤销;4、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二)合伙的清算: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2、清算人由三方合伙人担任。3、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