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消除该事项及其影响的具体措施。
第六十五条公司应将内部控制制度的健全完备和有效执行情况,作为对公司各部门(含分支机构)、控股子公司的绩效考核重要指标之一。公司应建立起责任追究机制,对违反内部控制制度和影响内部控制制度执行的有关责任人予以查处。
第六十六条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四个月内将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和注册会计师评价意见报送本所,与公司年度报告同时对外披露。
第六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底稿、审计报告及相关资料,保存时间应遵守有关档案管理规定。
第五章附则第六十八条公司及其有关人员违反本指引规定,本所参照《上市规则》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f第六十九条本指引由本所负责解释。第七十条本指引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f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