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
园评审标准》的通知2010修改
【法规类别】海洋资源【发文字号】国海发201021号【发布部门】国家海洋局【发布日期】20100831【实施日期】2010083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国家海洋局关于印发《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
会工作规则》和《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的通知(国海发〔2010〕21号)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海洋厅(局),局属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健全开发与保护相协调的海洋生态保护法规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以及国务院“三定”规定赋予我局“监督管理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的职责,我局在认真总结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和管理经验、分析不足和问题的基础上,对《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改完善,形成了《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以及《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评审委员会工作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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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则》、《国家级海洋公园评审标准》等配套文件,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原《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暂行办法(国海发200524号)》同时废止。
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护和恢复特定海洋区域的生态系统及其功能,科学、合理利用海洋资源,促进海洋经济与社会的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和国务院“三定”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海洋特别保护区,是指具有特殊地理条件、生态系统、生物与非生物资源及海洋开发利用特殊要求,需要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和科学的开发方式进行特殊管理的区域。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和海岛建立、建设、管理海洋特别保护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国家对海洋特别保护区实行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优先、适度利用的原则。海洋特别保护区应当采取科学、合理、有效的措施,保护和恢复海洋生态,维护海洋权212
f益,利用海洋资源。
第五条国家海洋局负责全国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监督管理,会同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级海洋特别保护区建设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指导地方级海洋特别保护区的建设发展。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根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