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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第18号令,2002年1月10日公布,2002年2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加强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证招标投标活动依法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国务院有关部门实施招标投标活动行政监督职责分工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54号、2000年国家计委6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组织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稽察特派员及助理(以下简称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是指国家出资融资的,经国家计委审批或审核后报国务院审批的建设项目。第四条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范围、规模标准及评标方法,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2000年国家计委3号令)、《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经贸委、建设部、铁道部、交通部、信息产业部、水利部临第12号)执行。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安《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4号令)执行。依法必须招标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必须在保送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增加有关招标内容,具体办法按《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增加招标内容以及核准招标事项暂行规定》(2001年国家计委9号令)执行。招标人自行招标的,必须符合《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实行办法》(2000年国家计委5号令)有关规定。第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签订书面合同。合同中确定的建设标准、建设内容、合同价格必须控制在批准的设计及概算文件范围内。除因不可抗力等情况导致项目无法执行或中标人不能履行合同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其它任何理由将合同转让给他人,或要求中标人放弃合同。第六条通过招标接生的概算投资,不得擅自挪作他用。第七条任何单位为和个人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过程中发生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国家计委投诉或举报。国家计委在收到投诉或举报后1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受理的投宿和举报,国家计委负责组织核查处理或者转请地方发展计划部门和有关部门依法查处或裁决。第八条稽察人员对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可采取经常性稽察和专项性稽察的方法。经常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所有招标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的跟踪监控;专项性稽察方式是对建设项目招标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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