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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
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管理和开发法(2001年7月13日颁布)
北京市雨仁律师事务所东南亚事业部译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矿产资源许可证
第三章
矿产资源许可证类别
第四章
矿产资源许可证申请程序
第五章
勘探和矿业经营
第六章
许可证持有人和土地所有人
第七章
财务规定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过渡条款
第十章
最终条款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法旨在规范柬埔寨王国矿产资源的管理、开发、操作
等一切与矿产经营相关的行为,但与石油、天然气相关的开采、经营
等由其它相关法律单独规定。
第二条所有矿产资源,不管是位于柬埔寨王国领土的地上、地
下、地中,还是位于山脉、高原、领海、海岛、海床之中或之上,其
所有权均属国家。
第三条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运动而自然生成,通过在土地之中
或之上、海洋或海床之中或之上开采而出的物质,呈固体、液体或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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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状态,包括:宝石、煤炭、金属和非金属矿、矿泉水、岩石、砂砾、沙石、粘土、石油和天然气。
矿产经营活动包括对矿产资源的预探、勘探、开采。预探是对土地表面的初步勘探,使用简单的工具,对地表影响轻微,目的是寻找有商业价值的矿产,以申请勘探证和开采证。
勘探是指以寻找和测试矿物指标为目的的调查,通过预探、地质、物探、化探、采掘、钻探、剥离、土壤、粉砂、水质、岩石和矿物样品分析,确定矿产潜力、规模、质量、数量、经济上和开采上的可行性。
矿产资源开发是指开采、加工、运输、销售、出口等矿产经营活动。贵金属、宝石的原材料及加工品的销售、进出口应遵守柬埔寨王国法律。
第二章矿产资源许可证第四条矿产资源许可证是由相应机关颁发的许可文件,持证人有权开展矿产经营活动。第五条未经矿产资源管理部门颁发许可证,任何法律实体或自然人均不得开展矿产资源勘探或开发。但是,私有土地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即使没有许可证,也可使用砂砾、沙石、岩石、粘土等,但不得运出自有土地边界。高棉人有权在国家领土内探矿,但已颁发给他人许可证的土地除外。第六条授予自然人或法律实体矿产资源许可证必须充分考虑其技术和经济实力,以及是否已进行商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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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进入私有领地开展勘探或开采之前,许可证持有人应就以下事项与私有领地所有人达成书面协议:不干扰工作、不侵犯财产,对由矿产经营活动而导致的不便和地表损害进行补偿。进入被划为受保护、储备或受限区域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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