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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在审判实践中,作出具有说服力、为大多数理性人可接受的裁判等。
研究目的:
马克思主义哲学认识论认为,真理是相对的。本文研究的法律论证的目的在于探寻我国法官通过何种方式的法律论证作出的裁判,具有充分的说理性,能为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所接受、为社会其他理性公众所认可。真理是相对的,所有这个接受、认可的标准也应该是相对的。所以笔者认为应该有一个法律论证的规则来规范整个法律论证的过程。本文研究的目的就试图阐述一个规范整个法律论证过程的规则及标准、法律论证是通过何种方式在何种环境之下达到法庭裁判的合乎正义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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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研究意义:
法律论证至于我国审判实践虽不能解决司法裁判中所有的问题,但是有必要的存在。当前许多法官将自己的意志凌驾于法律之上,以法律之名实现个人意志,这使得一些裁判结果招致舆论热议甚至引起群众的不满和对司权威的质疑。本文试图探寻我国法官通过何种方式的法律论证作出的裁判,具有充分的说理性,能为诉讼参加人、参与人所接受、为社会其他理性公众所认可接受,使社会公众知道法官裁判过程是一个怎样的过程,同时如何才使司法过程更具有公开性和透明化,以及如何运用法律论证,来限制法官的恣意裁判,增强法院裁判的可接受性。这就是本文研究的意义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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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论文选题来源、选题依据和论题背景情况,论文研究目的、理论意义和实际应用价值论文选题来源:在导师的指导下初步确定研究方向,通过查阅文献、收集资料和调查研究,结合自身兴趣专长,与导师商讨拟定论文选题。选题依据:依据个人兴趣爱好结合自身的知识结构以及当前本专业的研究热点,查阅法学权威刊物近期发表的论文,调查研究审判实践的特点,综合导师的研究方向,确定选题。
论题背景情况:法律论证构建了一个民主商讨和开放式的平台,使“独白”走向了“对话”。法律论证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排除司法专断、司法任意。成文法有其机械性、不完备性,它忽略了抽象的法律规范的简约性与具体案件事实复杂性。一些疑难案件。在裁判过程中,法律可能存在多种解释,或是法律规范之间存在冲突,或是法律出现空白等,这时无论法官如何进行裁判,好像都不违法,这就给法官很大的自由裁量权,且还为这种“自由”披上了合法的外衣。法律论证要求法官在进行判断时要进行普遍实践证成,不能恣意,这就要求法官在制作法律文书的过程中,不能运用似是而非、含混的陈述,而应说理透彻、论证充分。法律论证使案件直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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