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界定与处置
违章建筑是一个耳熟能详的词语,但其确切涵义却至今没有定论。人们通常认为未办理批建手续或批建手续不全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就是违章建筑,然而未办理批建手续的原因较为复杂,由不少是因历史原因形成的。由于《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拆迁条例》)明确规定了“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而各地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对违章建筑把握尺度不一,使得在拆迁中对违章建筑的处置成为诱发拆迁纠纷的主要根源之一。2003年,在非典疫情解除后数月间,城市拆迁问题迅速成为继农民负担、下岗失业后的群众信访反映的第三大焦点1对此,建设部负责人认为:拆迁上访的原因比较多,其中有一条就是因为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2此后,国务院办公厅在《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中明确要求:“各地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切实解决城市房屋拆迁中久拖不决的遗留问题。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对政策不明确但确属合理要求的,要抓紧制订相应的政策,限期处理解决;一时难以解决的,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解释工作,并积极创造条件,争取早日解决。”但令人遗憾的是,在建设部随后出台的《城市房屋拆迁估价指导意见》和《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裁决规程》却有意无意地回避了对这一问题的处理方法,在这两个规范性文件中,根本找不到违章建筑或历史遗留问题的字样。然而,由于违章建筑几乎无处不在,又使得如何处理违章建筑成为城市房屋拆迁不可回避的问题。2004年初,建设部再次表示,目前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主要是历史遗留问题3而在2004年上半年,因征地拆迁引起的到建设部的上访量就已经超过了2003年的总量4在城市房屋拆迁中如何处置违章建筑,充分保护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引起了全社会的共同关注。笔者以为,“由于人们在认识能力、认识水平上的差别,也由于人们利益与动机的差别,因此会对同一法律规定有不同的理解,特别是对法律规定中的一些专门术语有不同的理解”5,引发纠纷的根源正在于人们对违章建筑这一术语的不同理解上,因此要从根本解决拆迁中的这一矛盾,就必须正确理解拆迁条例中所规定的“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一、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涵义辨析要正确理解《拆迁条例》中拆除违章建筑不予补偿的涵义,首先必须理解违章建筑的涵义。(一)《拆迁条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