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纠纷受理
人民调解工作程序
1、民间纠纷受理的种类(1)申请受理,即纠纷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用口头或书面形式要求调解委员会解决他们之间的矛盾纠纷。(2)主动受理,即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群众反映、有关部门或单位的转告、纠纷信息员报告以及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民间纠纷大排查中发现的矛盾纠纷,主动及时登门调解。(3)移交受理,即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矛盾纠纷,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人民法院认为更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移交当地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2、民间纠纷受理的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应当遵循便利当事人申请调解、使用调委会调解的原则。应当根据当事人的居住地、纠纷发生地、不动产或主要遗产所在地来确定受理。复杂、疑难和跨地区、跨单位民间纠纷由乡镇、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也可以由相关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共同受理。3、纠纷审查。人民调解委员会受理民间纠纷时,应当对纠纷进行审查,审查纠纷是否属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受案和管辖范围以及当事人的申请是否符合条件。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及时受理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调解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将原因和决定通知申请人。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及时受理。(1)有明确的被申请调解人。(2)有具体的调解要求。(3)有提出调解申请的事实依据。下列矛盾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不能受理。(1)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有关部门管辖处理的;(2)人民法院已经受理或正在审判的;(3)一方当事人不同意调解的;(4)已构成犯罪或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5)已经申请基层人民政府处理或处理完毕的。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向当事人作出解释,并且告诉当事人到相关部门去要求解决,或主动与相关部门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4、纠纷登记。登记是人民调解委员会决定受理纠纷的文字记载。口头申请的民间纠纷,调解人员应认真听取当事人对纠纷情况的陈述,并按陈述的内容进行纠纷登记。
二、调解准备
1、选定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对于已经受理的纠纷,要在正式调解前尽快确定一名纠纷调解主持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可根据需要指定若干人民调解员共同参加调解。调解跨地区、跨单位的纠纷,相关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相互配合,共同做好调解工作。
在确定调解主持人时,应当遵守有关回避的规定。即调解人员对与本人有特定关系的纠纷不应承担调解任务,以维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