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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用化学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学科发展需要,加强我校应用化学学科建设,结合学科的实际,设立应用化学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第二条专家委员会是在学校、学院二级领导下,对本学科建设进行研究、指导、评估、检查和监督的专家组织。
第二章机构设置及管理第三条专家委员会由校内外具有副高以上职称的教师、研究员组成,成员应尽可能包括本学科涉及的各个研究方向。第四条专家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2名,委员3~5名。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各研究方向负责人提出,报教务处进行审查资格后由主管校长审批,并每届任期3年。第五条专家委员会应根据学科建设的需要,研究、制定工作计划,提出并落实学科建设的各项工作。第六条专家委员会根据专业建设工作的需要举行会议,每年至少两次。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讨论审议的议题,需提前一星期通告各位委员。各位委员应在会前做好充分准备,形成本人的初步意见,会上交委员会集体讨论。
第三章工作职责第八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工作职责主要是:1参与学科专业建设、发展规划的制定和指导;2审议专业设置、调整、建设工作;3审议校级、市级重点学科的建设工作,学科建设带头人的遴选工作;4审议学科建设梯队的组建调整;5审议校级、市级重点实验室建设工作;6审议校级、市级教学改革研究项目及科学研究项目立项与教研、科研成果的鉴定、推广;7开展学科专业建设专题调研,提出相关建议方案。
第四章专家委员会议事规程第九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各种会议由主任委员或由主任委员委托副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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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任委员主持召开。学校学科建设委员会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
第十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可根据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必须有全体委员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会议,会议纪要应及时向学校学科建设办公室备案。
第十一条学科建设委员会审议和决定问题,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学科建设委员会就重大问题提出决定时,应经过充分讨论和民主协商,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决议需经实到会委员半数以上通过为有效。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学科建设专家委员会每年召开一次工作总结会议,并写出工作总结报告。第十三条本章程由学校学科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解释。
2012年1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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