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行为:
1损坏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破坏房屋外貌含外墙、外门窗、阳台等的颜色、形状和规格,擅自改变房屋设计用途、功能和布局:
2占用或损坏楼梯、通道、屋面、平台、道路、停车畅自行车房棚等共用场所地
3占用、损坏或擅自移动供电、供水、供气、通信、排水、排污、消防、监控、路灯等公用设施设备
4违章搭建
5践踏、占用绿地,毁坏绿化,损坏、涂画公共标志和建筑小品
6随意倾倒、堆放、丢弃垃圾或杂物,高空抛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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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擅自在物业共用部位或公共场所悬挂、张贴、涂写、刻画、设立广告牌
8放置超过安全标准的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有毒、有害物质或者发出超过规定标准的噪音
9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置摊点10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第十四条乙方权利义务。1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的约定,制定物业管理规章。2制止违反物业管理规章的行为,对业主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法规、规章的行为,提请有关部门处理。3对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的行为,根据情节轻重,采取规劝、警告、制止、与业主协商解决、索赔、起诉等措施。4可选聘专业公司承担本物业的专项管理业务,但不得将本物业的管理责任转让给第三方。5负责编制房屋、附属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绿化等的年度安全检查、小修养护计划和大中修方案,并由甲方委托我司落实实施。6负责向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收取下列费用:1物业管理服务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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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代收代支费用3有偿服务费用。7每6个月向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公布一次物业管理服务费收支账目。8协助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其他部门或单位对物业管理遗留的问题。9对本物业的公用设施不得擅自占用和改变使用功能,如需改变或完善配套项目,经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质量第十五条乙方须按下列约定,实现目标管理。1房屋外观整洁,无乱搭建,房屋完好率达到90以上。2公共设施设备维护良好、正常运行,水电工每周巡查4次以上、每月定期保养,维护完好率达100以上。3公共环境整体美观洁净:1楼外公共场所每天清扫两次,实施8小时保洁2楼内公共通道、走廊、楼梯、休闲场所每天清扫一次,每月清洁4次含楼梯扶手,大堂实施8小时保洁3公用蓄水池每季清洗、消毒一次,每半年向甲方提供一次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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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化验报告,水质化验符合国家颁布的卫生标准4化粪池每年清疏一次,雨水、污水井每半年清疏一次,如发生
堵塞及时处理,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