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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已故配偶工龄购买“房改房”的产权认定
从婚姻法、继承法、物权法三个方面分析使用已故配偶工龄所购房改房为夫妻共有财产缺乏法律依据
第一,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婚姻法关于夫妻共同财产规定之前提为“婚姻
关系存续期间”,这个期间,始于结婚登记,终结于配偶一方或者双方死亡或者双方办理离婚登记。据此,一方死亡以后,另一方所购房屋不应视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应视为健在一方的财产。
第二,继承法第3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包括:(一)公民的收入;(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继承法规定遗产的认定前提为“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合法财产”,本案中被继承人死亡时,房改甚至还未开始,认定其死亡后配偶用其工龄所购房屋系其遗产缺乏法律支持。
第三,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经登记发生物权效力,上述房屋购买、签订合同、付款等行为均发生于乙死亡之后,登记时间更是在乙死亡之后十年,更是无从认定房屋属于夫妻共有财产。
3、已故者配偶用已故者生前所留遗产出资所购房改房的权属如果已故者生前留有遗产,则该遗产的继承人即享有对于该遗产的继承权,若是继承人未对该遗产进行分割,已故者配偶即利用其遗产购买了房改房,则该房改房中部分购房款即属于已故者遗产,已故者继承人即对于该房款享有继承权。在未明确分割的情况之下,该房屋价值之一半应视为已故者遗产。该权利并非依据《物权法》所得,而是依据《继承法》衍生而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享受本人工龄和已死亡配偶生前工龄优惠后所购公房是否属夫妻共同财产的函的复函》规定: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已经继承完毕,健在一方用自己的积蓄购买的公有住房应视为个人财产,购买该房时所享受的已死亡配偶的工龄优惠只是属于一种政策性补贴,而非财产或财产权益。夫妻一方死亡后,如果遗产没有分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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