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态度给被告人造成的严重的误导,认为在车上的摸搂抱、亲脸等行为被害人也肯定是默许的。所以,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自身亦有较大的过错。
最后,分析案发时的情形。被害人陈述,被告人抱住被害人,亲她并且意图脱她衣服,想和她发生性关系。而被告人认为,其只有搂抱亲的行为,其搂抱亲的行为是在xxxx娱乐会所娱乐会所里的延续,因为先前没一会儿在xxxx娱乐会所时,受害人同意其上述行为,那么在车里其理所应当仍然是默许的,当时其并未有强奸的意图,因为用钱可以搞定的事情,被告人认为其没有这个必要冒犯罪的风险。但是,被告人未料到被害人会采取如此激烈的反抗方式,居然把自己的一小块舌头咬掉了。
而后,出于本能反应被告人打了被害人两个巴掌,因为此时被害人口中含有被告人的一小块舌头和血液,所以击打的时候血液从受害人口中溅到副驾驶座和后座了。被告人采取暴力的行为是在被害人咬其舌头之后了。这里,辩护人认为被害人采取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了,因为考虑到被害人先前的默许行为,被告人的行为甚至可以说是在被害人意料之中的,若是拒绝被告人上述行为也不应当采取过激行为。
再者,被告人未实施脱裤、接触性器官等行为,而且若是意图强奸,受害人如此程度的反抗本质上依旧无法阻止被告人。因为后来被告人并未对被害人再有任何不法行为,这完全是被告人自己的意志所决定的,若是被告人要实施强奸行为,被害人根本无力抵抗,从被害人的陈述来看,若被害人所述属实,被害人是被告人使用暴力后拉下车的,从这里可以知道双方的强弱地位还是相当明显的,所以之后被告人若想实施强奸的犯罪行为被害人根本无力阻止。即使被害人咬掉被告人一小块舌头,这并未对被告人实施强奸造成任何实质性的障碍,所以被告人并未有强奸的意图。
并且,退一万步说,即使被告人构成强奸罪,那也应当是犯罪中止而非犯罪未遂,因为被告人停止犯罪是其意志支配的行为,而非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在未取得被害人同意的前提下,其搂抱亲的行为构成的犯罪罪名应当为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即使被告人使用了暴力也应当是构成该罪而非强奸罪。强制猥亵的定义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那么本案中我们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完全符合本罪名的构成要件。
最后,本案是在被害人有重大过错的情形下发生的性行为,存在如下从轻、减轻的情节:1、被告人被捕后,积极供述自已的犯罪事实,其犯罪行为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2、被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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