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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专项办审核。第十二条省科技厅与专项首席专家及专项牵头承担单位签订专项合同;省科技厅、专项首席专家牵头承担单位与专题承担单位专题责任专家签订专题合同。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应在合
f同中对自筹经费作出书面承诺并落实。
第三章过程管理第十三条专项首席专家负责组织召开重大专项内各专题协调会议,检查专项专题实施情况,研究与协调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对提交的专项专题文件和资料进行审查。第十四条省科技厅聘请对相关科技领域有深入了解和工作经验,能遵守监理纪律、客观公正地提出评估监理意见,且监理工作时间有保证的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成重大专项专家监理小组。监理专家人选由专项办与业务处商定报厅领导批准。第十五条重大专项实施过程实行阶段评估监理。专家监理小组根据合同要求每年不少于2次对专项专题执行情况进行阶段评估,并提出监理报告(包括进展情况、存在问题、监理建议等)。监理报告作为专项专题动态调整、滚动支持的重要依据。监理报告与事实有重大出入,首席专家和承担单位可向专项办提出复议申请。第十六条专家监理小组对重大专项的发展方向、合同签订、实施过程、项目验收等技术与管理问题提供咨询意见。并对提交的研究数据与资料予以保密,严格保守被监理项目的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第十七条监理专家如与所监理项目存在利益关系或其他可能影响公正性的关系,应向专项办申明并回避。专项专题承担单位如发现上述问题,可以向专项办提出回避申请。第十八条重大专项实行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制度。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反映实施过程中的重大
问题,按规定要求向有关业务处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开支、自筹资金到位情况报告和有关信息报表。第十九条专项专题在实施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及时申请合同变更:(一)市场、技术等情况发生变化,造成专项专题原定目标及技术指标需要修改或延期的;(二)自筹资金或其它条件不能落实,影响专项专题实施的;(三)技术引进、项目合作方等发生重大变化导致研究开发工作无法按合同进行的;(四)专项专题的技术骨干发生重大变化,影响研究开发工作正常进行的;(五)由于其他不可抗拒的因素,致使研究开发工作不能正常进行或无需进行的。第二十条对于重大专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专项专题承担单位需要对合同任务进行
调整时,应提出合同变更申请,经首席专家、组织实施单位等审查,有关业务处提出会商意见。业务处可提请专家监理小组提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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