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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银发〔2009〕银发〔2009〕212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为贯彻落实《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国人民银行二九年七月三日
附件
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根据《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试点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试点地区的企业以人民币报关并以人民币结算的进出口贸易结算,适用《办法》及本细则。
第三条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境内代理银行应当与境外参加银行签订代理结算协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账户开立的条件、账户变更撤销的处理手续、信息报送授权等内容。境内代理银行在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时,应当要求境外参加银行提供其在本国或本地区的登记注册文件或者本国监管部门批准其成立的证明、法定代表人或指定签字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作为开户证明文件,并对上述文件的真实性、完整性及合规性进行认真审查。境内代理银行为境外参加银行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之日起5个工
f作日内,应当填制《开立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备案表》(备案表格式和内容由试点地区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确定),连同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复印件、境外参加银行的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及其他开户资料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备案。境外参加银行的同业往来账户只能用于跨境贸易人民币结算,该类账户暂不纳入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但境内代理银行应在本行管理系统中对该类账户做特殊标记。
第四条境外参加银行开户资料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境内代理银行,并按开户时签订的代理结算协议办理变更手续。境内代理银行接到变更通知后,应当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并于2个工作日内通过人民币跨境收付信息管理系统向中国人民银行报送变更信息。
第五条因业务变化、机构撤并等原因,境外参加银行需撤销在境内代理银行开立的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应当向境内代理银行提出撤销人民币同业往来账户的书面申请。境内代理银行应与境外参加银行终止人民币代理结算协议,并为其办理销户手续,同时于撤销账户之日起2个工作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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