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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表和其它会计资料的内容和要求必须符合国家和集团的有关规定;不得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不得设置账外账,不得报送虚假会计报表。第十条各单位对使用的会计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的要求,应当符合《财政部会计电算化管理办法》和《财政部会计电算化工作规范》的有关规定以及集团有关IT信息管理制度的规定。第十一条各单位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应定期打印、装订成册,并建立档案,妥善保管;存储会计软件、电子数据的软盘、光盘、磁盘、磁带等存储介质也应作为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会计档案建档要求、保管期限、销毁办法等依据财政部、国家档案局发布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
第三章会计凭证及账套设置
第十二条各单位办理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事项,必须取得或填制原始凭证,并及时送交会计机构。
第十三条原始凭证必须具备如下基本要素:凭证的名称;填制凭证的日期;填制凭证单位名称或者填制人姓名;经办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接受凭证单位名称;经营业务内容;数量、单位和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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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四条对于不同渠道取得的原始凭证,除具备上述基本要素外,还应包括其他附加条件,具体为:
1、从外单位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盖有填制单位的公章;从个人取得的原始凭证,必须有填制人员的签名或者盖章。对外开出的原始凭证,必须加盖本单位公章。
2、自制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单位负责人或者其指定人员的签名或盖章。3、购买实物的原始凭证,必须有验收证明。4、支付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有收款单位和收款人的收款证明。5、发生销货退回的,除填制退货发票外,还必须有退货验收证明;退款
时,必须取得对方的收款收据或者汇款银行的凭证,不得以退货发票代替收据。6、职工公出借款凭据,必须附在记账凭证之后。收回借款时,应当另开收据或者退还借据副本,不得退还原借款收据。7、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的经济业务,应当将批准文件作为原始凭证附件。如果批准文件需要单独归档的,应当在凭证上注明批准机关名称、日期和文件字号。第十五条原始凭证不得涂改、挖补。发现原始凭证有错误的,应当由开出单位重开或更正,更正处应加盖开出单位的公章。第十六条原始凭证不得外借,其它单位如因特殊原因需要使用原始凭证时,经本单位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批准,可以复制。向外提供的原始凭证复印件,应当在专设的登记簿上登记,并由提供人员和收取人员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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