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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的通知沪高法民五〔2010〕2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法院民六庭,浦东法院民六庭,黄浦、杨浦法院民五庭,各区、县法院民二庭:为统一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审理中的法律适用标准,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高院民五庭在充分调研和广泛听取相关法院意见的基础上,对此类纠纷审理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提出相关处理意见。现将《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印发给你们,供审理相关案件时参考。在适用中如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请及时上报高院民五庭。附件:《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二○一○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审理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
一、在医疗费用保险中,保险人能否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根据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健康保险管理办法》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医疗费用保险可以分为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和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亦称定额给付型医疗保险。补偿性医疗保险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不适用补偿原则和保险代位制度。在保险代位求偿权纠纷中,法院应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确定系争保险是否属于补偿性医疗保险。
f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适用补偿原则、“以实际支出医疗费作为赔付依据”等内容的,保险入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有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保险合同明确约定本保险为定额给付保险或不适用补偿原则等内容的,保险人在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医疗费用保险合同对是否适用补偿原则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非补偿性医疗保险,保险人无权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二、交强险保险人承担保险赔偿责任后,能否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答: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交强险保险人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一方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保险人所承担的赔偿责任是法定责任、终局性责任,而机动车一方承担的是补充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人支付保险赔偿金后,依据《保险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向第三者行使保险代位求偿权的,法院不予支持。三、保险人能否就已经投保再保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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