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况,因此对公司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的查阅权是各国公司法的普遍规定,而且不能以章程加以限制或剥夺,股东行使该项权利应以不影响公司正常运营为限。《公司法》第34条和第98条分别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股东查阅的范围,如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董事会及监事会会议记录、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股份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召开股东大会年会的20日前置备于本公司,供股东查阅。
股东要求查阅公司会计账簿的,应当向公司提出书面请求,说明目的。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并应当自股东提出书面请求之日起十五日内书面答复股东并说明理由。公司拒绝提供查阅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4、股份支配权(1)转让出资或股份
按照公司资本维持原则,股东在向公司出资后获得股权后,法律禁止股东抽逃出资。但是,股东为了转移投资的风险或者收回本金,股东可以转让其出资或股份。(2)优先认购新股权
股份有限公司完全是资合性公司,股东的转让不受其他股东的限制,因此股东拥有的是优先认股权。但这种优先权行使的
f前提是,公司向原股东以其持股比例配送或配售新股。(3)退股权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公司法》第36条),但这并影响股东在一定情形下退出公司。《公司法》第75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1)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2)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3)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4)解散请求权
在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时,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公司法》第183条)。5、诉讼权
《公司法》第153条规定了股东个人利益受损失的诉讼权: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即“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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