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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规定(试行
(征求意见稿)
为规范我市各级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提高办公用房使用效益,建立责权明确、管理规范的办公用房管理制度根据《机关事务管理条例》、《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以及清理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等规定和要求,结合我市党政机关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党政机关,包括我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及工商联机关、直属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及党政机关派出机构适用本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参照本规定执行。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办公用房,指依法确认属于党政机关资产,用于保障党政机关工作人员正常履行职责的办公性用房(含产权范围内的相应土地)。包括基本办公用房(办公室、服务用房、设备用房)和附属用房(食堂、停车库、警卫用房、人防设施等)。第三条各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是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的主管部门,履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总量控制、面积审核、调配、管理、登记等相应职能。第四条各级发改、财政、审计、住建、规划、国土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含新建、改建、扩建、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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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建、购置、维修改造)、资金预算的审批、监管等相应职责。第五条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对党政机关办公用房管理
活动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和问责。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六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相对集中、从严控制、安全节能的原则,严格执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国家发改委、住建部发改投资20142674号)有关规定。
第七条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要求,统筹安排机关用地,集约节约利用土地。国土部门应当严格审核党政机关用地需要,并按照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办理用地手续。
第八条发改、财政、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负责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统一规划。发改、财政部门负责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或由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委托申报单位实施。
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应当推行代建制,并严格执行工程招投标和政府采购有关规定。
第九条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申报立项前,申报单位将本单位编制、职能、办公用房计划建设规模、现有办公用房情况等基本信息报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审核并出具意见后,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报批。
第十条党政机关购置办公用房,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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