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
深圳市建设局关于印发《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的通知
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等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管道燃气经营企业:为避免因施工破坏燃气管道,引起泄漏和大面积停供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设部建城1998238号通知精神,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近年来的实际情况,我局制定了《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深圳市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办法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建设部《城市燃气管理办法》、《深圳经济特区燃气管理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安全管理条例》、《深圳市燃气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的,均应按照本办法执行。第三条建设单位在建设工程开工前,须会同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确定施工现场范围内燃气管道及设施状况,并填写《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对于施工现场有燃气管道及设施的,建设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必须签定《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第四条建设单位持确认表及《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方可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开工许可证。第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施工单位提供与施工现场相关的地下燃气管线资料,并负责监督执行《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协议》中的相关条款。第六条施工单位在取得施工现场燃气管线资料后,必须严格按照有关技术法规和规程,进行施工组织设计,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工程施工前应按规定做好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工作,将保护协议中的有关条款落实到人。未采取有效防护措施之前不得施工。第七条施工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确认表》报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站备案,施工安全监督检查站应将施工现场燃气管道及设施安全保护措施作为施工安全前提条件审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