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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公安机关督察条例》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安机关监督机制,保障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公安部督察委员会领导全国公安机关的督察工作,负责对公安部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公安部部长负责。公安部督察机构承担公安部督察委员会办事机构职能。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负责对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情况进行监督,对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和本级公安机关行政首长负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督察机构为执法勤务机构,由专职人员组成,实行队建制。第三条公安部设督察长,由公安部一名副职领导成员担任。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督察长,由公安机关行政首长兼任。第四条督察机构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下列事项,进行现场督察:一重要的警务部署、措施、活动的组织实施情况;二重大社会活动的秩序维护和重点地区、场所治安管理的组织实施情况;三治安突发事件的处置情况;四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的受理、立案、侦查、调查、处罚和强制措施的实施情况;五治安、交通、户政、出入境、边防、消防、警卫等公安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六使用武器、警械以及警用车辆、警用标志的情况;七处置公民报警、请求救助和控告申诉的情况;
f八文明执勤、文明执法和遵守警容风纪规定的情况;九组织管理和警务保障的情况;十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行使职权和遵守纪律的其他情况。第五条督察机构可以向本级公安机关所属单位和下级公安机关派出督察人员进行督察,也可以指令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对专门事项进行督察。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应当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报告查处情况;下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查处不力的,上级公安机关督察机构可以直接进行督察。第七条督察机构可以派出督察人员参加本级公安机关或者下级公安机关的警务工作会议和重大警务活动的部署。第八条督察机构应当开展警务评议活动,听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意见。第九条督察机构对群众投诉的正在发生的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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