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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控告书
控告人:某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被控告人:李某
身份证号:
被控告人:陈某某
身份证号:
控告请求:
被控告人涉嫌诈骗,请求公安机关对本案立案侦查,依法追求被
控告人治安责任和刑事责任。
控告事实与理由:
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均系控告人派往XX分公司的管理人员,
被控告人张某某系
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实际控制人。2010
年3月至2010年8月被控告人李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年月至年月被控告人陈某某共向张某某借款人民币
元,上述借款系被控告人李某、陈某某与张某某之间的个人借款。
2010年8月、2010年12月控告人与张某某控制的XX公司签订
了2份《购销合同》,约定由XX公司供应控告人施工的工程所需
钢筋。
后由于李某、陈某某无钱归还张某某借款,张某某要求李某、
陈某某利用控告人管理人员身份,在控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
履行期间,以虚增供货钢筋数量的方式将李某借款元,陈某某借
款中的元转化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已达到非法
占有控告人资金
元的目的。李某、陈某某分别按照张某某的
要求签收了相应的钢筋送货单,并出具了结账单,将上述个人借款
f元虚增为XX公司提供给控告人的钢筋款。现被控告人控制的
XX公司到控告人公司,以李某、陈某某出具的签收单和结账单要求
控告人支付虚增钢筋款
元。
基于以上事实,控告人认为三被控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控
告人与XX公司《购销合同》履行过程中,采用虚增钢筋供货数量的
方式,骗取控告人资金
元,张某某到控告人公司要求控告人
支付虚增钢筋款,该诈骗行为发生地为控告人公司住所地。因此三被
控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了刑法第224条第5款规定的以其他方法骗取对
方当事人财物的合同诈骗罪。控告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打击
犯罪,特向贵局提出控告,请求贵局依法追究三被控告人李某、陈某
某、张某某合同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此致
派出所
区公安分局
市公安局
省公安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控告人:
201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f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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