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违宪审查制度
违宪审查是指专司违宪审查权的机构对法律、法规、各种行政行为的合宪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违宪裁定的一种法律制度。第一,违宪审查首先是一种国家专门机关的职权行为,这区别于非制度化的宪法监督行为如政党、人民团体和公民对宪法实施的监督。第二,因为对专业性、政治性和技术性都有很高要求,违宪审查的主体是专门的违宪审查机关。第三,违宪审查的对象也是特定化的,即违宪审查的对象不包括一般公民的个人行为。只有担负起法定职责的国家机关、特定公民或其他组织才有违宪的可能性,因此这些主体的违宪行为才是违宪审查的对象。宪法并不代表宪政,宪政的内容一方面是严格地限制政府的权力,另一方面就是严格地保障公民的权利。对一个法治国家而言,宪法必须得到尊重。法治有两个永恒的追求,一是尽量减少乃至消除违法现象,二是如果有违法行为发生,可以有一套健全的机制去发现并加以纠正。违宪行为是最严重的违法行为。然而,在我们国家比较长的时间内,宪法并没有受到应有的尊重。违法的公民可以受到制裁,而违宪的机关却能逍遥法外,各种违宪的规定侵害和蚕食着公民的权利。违宪审查制度,有利于树立宪法权威,保护公民人权。因为违反宪法的行为破坏了法治,对公民的权益会造成严重的损害。而能不能通过违宪审查及时纠正违宪行为,关系到是不是还将有多少公民为违宪行为“买单”。权力是有限的,尤其公权力必须受到制约,违宪行为是公权力最大的滥用。美国司法机关审查模式的理论基础直接来自三权分立原则,美国“宪法之父”汉密尔顿指出,美国要实行三权分立的宪政,三权之间的权力分配就要尽可能平衡,但实际上司法机构在三权中最弱。所以,将违宪审查权赋予司法机关最能体现国家权力之间的平衡。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首席官约翰马歇尔正是通过这种理论创立了普通法院宪法监督模式,首开司法机关违宪审查之先河。违宪审查是司法对立法、行政两权的制约。在我国,实行和建立违宪审查机制,让宪法发挥它的效力,保障了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也就实现了对立法权、行政权的制约。从各国违宪审查制度的发展与运行中不难发现,目前世界各国违宪审查制度主要有三种模式:
f(一)司法机关行使违宪审查权这种模式也叫司法审查制,是普通法院通过诉讼程序来审查和裁定立法和行政是否违宪的一种模式。其典型代表是美国,是1803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法官约翰马歇尔通过“马伯里诉麦迪逊”一案确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