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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条例》进行了修订。同时,参考和借鉴了《湖南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陕西省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有关内容。三、总体修订情况(一)《条例》的主要内容原《条例》为六章四十六条。结合我省建设行业的实际,经过认真调研、论证和梳理,省人大会同我厅对原《条例》进行了较大修订,形成了《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管理条例》。修订后的《条例》共七章四十九条。从内容上可以划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为总则,共9条,主要规定了立法宗旨、适用范围、政府职责、执法主体、原则规定、责任主体、举报制度、鼓励政策、激励机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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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二部分,即第二章至第六章为分则,共38条,主要规范了建设、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及其他单位的质量和安全责任、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部分为附则,共2条。
与原条例相比,在章节上增加了1章,在条数上增加了3条。
四、《条例》的几个重点突破(一)进一步明确了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职责。根据有关法律及省政府印发的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三定”方案规定,本《条例》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监督管理,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由开工批准机关负责。(二)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地位。由于工程建设监管环节较多,仅依靠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力量远远不够,省、市、县均不同程度地设立了质量、安全、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工程造价、城建档案、稽查等许多监管机构,并协助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承担了部分技术性、基础性、服务性工作。《条例》第五条第一款明确了“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可以依法委托其所属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稽查、工程担保、标准定额、城建档案等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三)明确“属地管理”原则,健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体系。《条例》第三条明确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同时,在质量监督、安全生产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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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施工图审查管理、工程造价管理、工程担保、城建档案管理等方面均体现了“属地管理”原则。
(四)明确参建各方主体的质量和安全责任。原《条例》分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两个章节,虽然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各方责任主体的质量安全责任和义务进行了规定,但不够明确、具体,并且没有明确施工图审查、工程担保、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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