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讲义
内容
备注
各位局长、科长:《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已
经2011年3月30日山西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通过,将从7月1日起正式施行。根据我厅《条例》宣贯培训工作有关安排,我负责建设单位和监督检查两章内容的讲解。由于我到厅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处时间不长,知识还不全面,经验还不丰富,水平还十分有限,讲的不对的地方,请领导和同志们批评指正。
第一部分条例修订整体情况
一、修订《条例》的几点考虑1999年11月30日,由山西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布实施的《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原《条例》),为我省加强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起到了积极的作用,全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水平明显提高:一是进一步强化了建设单位、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的质量安全责任,基本实现了责、权、利的平衡;二是各地从实际出发,不断探索质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新思路、新方式,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方式方法不断创新;三是建筑施工企业逐步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体系,施工现场的实体防护和安全管理水平稳步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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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生产安全事故得到有效控制。但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先进科学技术在建设
工程领域的应用,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中出现了不少新情况和新问题,亟待通过对原《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和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修订进行解决:
(一)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需要与上位法衔接。原《条例》比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颁布较早,原《条例》部分规定与国务院两条例规定有些地方不一致、不衔接,必须进行修改。
(二)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原则需要明确。根据《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山西省建筑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通知》(晋政发〔1995〕65号)规定,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民用建设项目,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投资总额在30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的建设项目由工程所在地的市(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其他建设项目由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管理。为了支持太原市率先发展和其他市的快速发展,2006年我厅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将部分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等权限下放到地市,实践证明,“属地管理”在现实运行中是可行的,有利于减少执法程序,减少职能交叉,责任主体更加明确,有效地提高了建筑工程质量安全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