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依照《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第十六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举行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及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股东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的,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七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在其职权范围内作出的其它决议,应经代表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第十九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第二十一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选举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二十二条执行董事任期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选举为执行董事兼经理,并为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第二十三条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形式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四条本公司设经理一名,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
f行使以下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八)执行董事授予的其他职权。第二十五条本公司设监事一名,监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选举为监事。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