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被告。诉讼请求:请求依法判令非婚生女(暂取名为)由原告抚养。事实与理由:原、被告于200年经人介绍认识后共同生活,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0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女(暂取名为)、2010年月日生育非婚生子(暂取名为)。原告于20年月日向贵院起诉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并由贵院做出(201)荔民初字第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非婚生女孩(暂取名为)由被告抚养,非婚生男孩(暂取名为)由原告抚养。该判决现已生效。原告认为,非婚生女(暂取名为)、非婚生子(暂取名为)由其抚养更加适合孩子的身心健康,原告能够为两个子女提供优良的生活及学习环境。相比之下,被告没有稳定收入,能够为孩子成长提供的条件有限。考虑上述原因,原告请求法院判决非婚生女(暂取名为)也由原告抚养,原告保证为两个孩子创造良好的生活学习环境。因此,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此致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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