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志林长:性别?贾:男。
f长:出生年月日?贾:88年7月8日生长:民族?贾:汉族长:文化程度?贾:高中文化长:职业?贾:学生长:家庭住址?贾:住本市朝阳区江南家园28号。长:什么时候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的?包:9月14日长: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收到没有?何时收到?贾浩:收到了。乙然:收到了。包志林:收到了。贾浩: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f乙然: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包志林:2005年10月28日收到的。
长:三被告人收到起诉书距今天开庭已超过十天,符合法律规定。今天朝阳区人民法院少年刑事审判庭在此依法公开开庭审理由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贾浩、乙然、包志林寻衅滋事一案,审理本案的和合议庭由审判员陈振霞,人民陪审员梅娟、吴波三人组成,由审判员陈振霞任审判长,书记员张宇担任法庭记录
受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蒋小蓉、唐硕出庭支持公诉;
依据法律规定,被害人丁新及被告人贾浩、包志林的法定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
受被告人贾浩及其家属的委托,丽人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出庭为被告人贾浩辩护;
受被告人包志林及其家属的委托,长城律师事务所崔志宇出庭为被告人包志林辩护;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在庭审中享有下列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回避。也就是说如果上述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判的,可以请求换人;
f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3、被告人除了可以委托聘请的律师辩护外,还可以自行辩护;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长:上述权利是否听清?丁新:听清了。贾浩:听清了。乙然:听清了。包志林:听清了。长:被害人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丁:不需要长:被告人贾浩,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贾:不需要长:被告人乙然,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乙:不需要长:被告人包志林,你是否需要申请回避?包:不需要
f法庭调查
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
镇江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
镇朝检刑诉200576号
被告人贾浩,男,1988年5月17日生,汉族,高中文化,学生。镇江市联想职业高中学生。住本市朝阳区阳光花苑52号。2005年9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镇江市公安局朝阳区分局拘留,9月14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乙然,男,1982年8月1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镇江市朝阳区阳河滨镇河滨村15号。2005年9月13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