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兰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胡玫、刘啸天、刘妍三人(方)共同出资,设立北京兰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公司名称:北京兰乔企业策划有限公司第四条住所:北京市东城区山老胡同9号106室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企业策划;组织文化艺术交流;婚庆服务。(最终以工商局核定为准)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3万元人民币。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及实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设立时(截止变更登记申请认缴情况分期缴付日)实际缴付股东姓名或名称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出资数额时间方式数额时间方式数额时间方式刘啸天刘妍胡玫1万元1万元1万元3万元其中货币出资3万元第五章201231620123162012316货币货币货币1万元1万元1万元201231620123162012316货币货币货币
合计
货币
3万元
货币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f(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自比例行使表决权。第十一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执行董事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