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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提供而拒不提供,在诉讼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一般不予采纳。)二证据的基本要求真实性、合法性、逻辑性、关联性是证据的基本要求,几点缺一不可。1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的,不能弄虚作假;2证据的取得必须合法,在法律上能够作为证据来认定,这主要针对证据的种类和取得的方法而言;3证据应当和违法行为有关联性,能够证明违法行为构成中某一要素(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比如我们经常需要查找多个证据从不同的角度证明当事人违法行为;4证据的逻辑性即证据之间应该形成互相证明和补充印证的逻辑关系,经得起推敲。而对于互相矛盾的证据需要我们在结案时认真甄别采纳。三证据的种类以及取证要求通常按照表现形式将证据分为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证据可能还有一些新的表现形式。但不论怎样,证据都必须合法取得并经相关人员确认和有关方式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违法事实的依据。一书证书证一般是指用书面形式记载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主要指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函件、合同、协议、帐册等内容。书证应尽量收集原件。如果不能取得书证的原件办案人员可以复制(一般采取复印或抄写、拍照的方式),但不管原件还是复制件均应有供证人或当事人的签字(盖章)并让其说明“此件为…的原件(或复制件),出自什么地方。”如果是复制件的话还要让其写明“经核对,此复制件与原件一致”的字样。书证不论页数多少每一张都应按以上要求由供证人或当事人签字(盖章)作出说明并加盖骑缝章。同时办案人员应当逐页写明取证的时间、地点、取证人、证据内容等。二物证是以物品的存在、外部特征或构成属性等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而不带有任何主观内容。在行政处罚案件中物证主要是指能够证明当事人有违法行为的实物。有时它和书证并没有严格的区分(比如有些印刷品广告)。物证一般是最客观、最直接的原始证据,较之其他证据有更强的证明效力,所以在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尽可能收集与案件有关的物
f证。物证应当妥善保管,对于物证数量较多、实物较大无法和其他证据资料一起存档的应当用照片和复制的方式提取,但要求同书证一样,都必须经物证提供人确认。三证人证言和当事人陈述类证据。我们结合起来讲述是因为两者表现方式基本一致即常见的询问笔录(当然也还包括证人和当事人提供的其他书面陈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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