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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性。还有一点需要注意,对多个行政机关均有管辖权的同一案件,立案时遇到其他行政机关已经在我们之先进行立案查处,应当核查清楚具体情况再做处理。避免违反《行政处罚法》规定的“一事不再罚”的原则。3立案阶段因为对发现的违法线索并没有做进一步核实调查,也没有太多的证据证明,故一般情况下,当事人是谁以及其基本情况不是十分准确、客观存在的违法事实以及可能违反的法律规定…都不见得完全就是我们开始看到的和分析的那样。所以如果在调查过程当中,发现违法主体(当事人)与立案时不一样,或者有所遗漏的需要重新立案或者补充立案。对于立案时初始认为其涉嫌违反的法律规定与最后处罚定性不一致的情况即我们常说的“立案时的初始定性与结案后的最终定性不一致”情况,个人认为没有必要再重新立案。因为在立案之初,没有太多的证据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我们无法预料或者推断当事人的一些具体情况,所以立案与结案时的定性不一致是很正常的现象。
f调查取证阶段在行政处罚案件一般程序中,这是一个最主要的阶段也是一个很难以把握要点的阶段。这一阶段是基于对立案时的案件来源线索情况所作的进一步了解,在这一阶段,应充分搜集证据材料以证明当事人有(或者无)违法行为,为下一步案件定性以及如何根据情节量罚提供事实依据。一般而言,应当查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当事人的身份;2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存在;3立案调查的违法事实是否为当事人实施,是否还有其他当事人参与;4实施违法行为的手段、方式、社会危害后果以及其他情节;5当事人是否还有其他违法行为;6当事人的责任。比如当事人是否履行了相关义务、主观上有无违法故意或者属于疏忽大意等等;7当事人有无法定应当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8与违法行为相关的其他事实。我们通常简单的用“五何”要素来概括我们要证明的违法事实。即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何果。是谁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从事了什么行为,该行为是如何实施的,并造成了什么危害后果。当然有时还需要证明当事人的主观目的和动机。一调查取证的基本原则1依法取证原则。调查取证要依法进行,应当遵守法定程序,采取法定方式,证据要符合法定形式。不合法甚至是违法的方式和程序取得的证据,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证据都不能作为案件定性量罚的依据使用。比如采取暴力、欺诈、胁迫、利诱等不正当方式取证,侵犯当事人和他人隐私或者合法权益方式取证,非法限制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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