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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划付的同等顺序从该单位的帐户中划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第十九条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终止、改制或破产等情况时,应当自发生上述情况之日起30日内,凭有关法律文件和主管部门的批文,及时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基本医疗保险变更登记或注销登记手续,并补交所欠的医疗保险费和滞纳金。用人单位合并、分立、转让、终止时必须先行清偿欠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利息。企业依法解散、破产、倒闭、拍卖、撤消时,必须依法清偿欠缴费用并一次性缴足在职职工当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并按上一年度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收入的8为退休人员划缴10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因经济特别困难而暂时无力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时,应在规定的缴费期内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出书面申请,经统筹地区的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可以部分缓缴或全部缓缴,缓缴期最长为3个月。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和银行利息。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超过缓缴期未缴纳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暂停其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待遇。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公布本单位全年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告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季向社会公布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及拖欠基本医疗保险费情况。第二十二条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收的具体操作办法,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另行制订,报医疗保险行政管理部门审定后公布执行。第四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帐户的建立第二十三条《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是职工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凭证,用于建立个人医疗帐户和进行医疗费用结算。用人单位和参保职工在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核实的参保职工名册,按单位发放《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证》以下简称“医疗保险证”给职工。第二十四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核发医疗保险证的同时,为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职工建立个人帐户,个人缴费部分全部划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费部分以上年度个人工资收入或退休费为基数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45岁及以下在职职工为1045岁以上至退休前在职职工为14,退休职工为38。跨年龄段的划入比例,每年1月1日、7月1日进行统一调整。第二十五条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月在收到用人单位和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后,日内按规定比例将属15于个人帐户的资金划入个人帐户。第二十六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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