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关于调整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投资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审批、核准、备案权限的通知
黔发改投资2010黔发改投资20102589号
各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发展改革委: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速发展、加快转型、推动跨越的主基调,解决贵州发展慢这个主要问题,发挥投资的主导作用,提高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效率,推动贵州经济社会又好又快、更好更快发展,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对我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权限调整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实行审批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审批内容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除国家审批的项目外,其余项目原则上按照使用政府资金的来源进行审批。由省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省审批的项目;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对使用中央或省级政府资金,但资金额度不大,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省可视情况将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委托市(州、地)、县(市、区、特区)审批,报省备案。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为:国家规定由市(州、地)审批的项目;使用市(州、地)级政府资金的项目;跨县(市、区、特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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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审批的项目为:除由国家、省和市(州、地)审批以外的其他项目。实行核准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按《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核准目录(2010年本)》办理。实行备案制的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原则上按照属地管理办理。由省备案的项目为:国家规定需由省备案的项目;需办理设备进口减免税确认的项目;跨市(州、地)的项目。由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为:跨县(市、区、特区)的项目。由县(市、区、特区)备案的项目为:除省和市(州、地)备案的项目以外的其他项目。二、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严格执行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的相关制度和规定制度和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由各级发展改革部门办理。在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的办理中,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关于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的各项制度和规定,处理好依法行政和提高效率的关系。项目核准、备案的办理继续按照《关于印发贵州省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工作意见的通知》(黔发改投资20041173号)和《关于印发贵州省基本建设投资项目备案暂行办法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