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2017年修订】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会计行为保证会计资料真实、完整加强经济管理和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制定本法。
第二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必须依照本法办理会计事务。
第三条
各单位必须依法设置会计帐簿并保证其真实、完整。
第四条
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照本法规定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其他会计资料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抵制违反本法规定行为的会计人员实行打击报复。
f第六条
对认真执行本法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做出显著成绩的会计人员给予精神的或者物质的奖励。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八条
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由国务院财政部门根据本法制定并公布。
国务院有关部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对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有特殊要求的行业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或者补充规定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审核批准。
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可以依照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军队实施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具体办法报国务院财政部门备案。
第二章会计核算
第九条
各单位必须根据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事项进行会计核算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帐簿编制财务会计报告。
任何单位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
f算。
第十条
下列经济业务事项应当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资本、基金的增减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
业务收支以人民币以外的货币为主的单位可以选定其中一种货币作为记帐本位币但是编报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折算为人民币。
第十三条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符合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使用电子计算机进行会计核算的其软件及其生成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也必须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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