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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
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
并做闭水试验。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
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
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
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
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第三章第十三条开工申报与监督
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
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f第十四条
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二申请人身份证件;三装饰装修方案;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
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三允许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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