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诉讼理由是什么?是什么?
浅谈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权异议问题
蒙庆
摘要:管辖作为民事诉讼制度的肇始环节,不仅是迈向实体正义的第一步,也是实现程序正义的第一步。由于管辖制度本身的复杂性、当事人认识的局限性、法官业务水平的限制,以及当前地方保护主义思想的影响,在民事诉讼实务中难免会出现法院受理本无管辖权的案件之情形。因此,为了对法院行使管辖权进行监督,以保障管辖制度的贯彻落实,有必要设置救济性程序,管辖权异议制度便是其中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38条的规定,即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础。但是,由于此规定过于抽象,学术界对管辖权异议的概念、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尚有争议,而在民事诉讼实务中,法院对管辖权异议案件的处理也存在不少问题。本文试从管辖权异议制度的基本理论、程序问题及对滥用该项权利行为的规制等若干问题进行浅入研究,在此基础上对管辖权异议制度提出修改和完善的建议。
一、管辖权异议基本理论问题探析
一管辖权异议的概念
何谓管辖权异议对此,学术界仍有一些争议。主要有三种定义:第一,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本诉被告对受诉法院对本案的管辖权提出的质疑1第二,是指当事人认为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移送后的法院对案件无管辖权时,向受诉法院提出的不服管辖的意见和主张2第三,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3。这些定义争议的焦点在于对其主体、客体范围的界定上。笔者认为对管辖权异议的主体应采广义的概念,因为管辖权异议制度的设置,在于监督法院行使管辖
f权的职权行为,以保证作为诉讼开端的管辖制度正常运作,使程序正义在诉讼中的各个环节得到实现,而非单为某一方当事人创设某项权利而对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则要从诉讼经济的角度考虑作出相应的限制,排除当事人对指定管辖和法院依职权移送管辖的异议,即管辖权异议的客体包括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依当事人申请的移送管辖和管辖权转移,而这些管辖规则都发生在第一审程序中。因此,本文采取第三种定义,即管辖权异议是指当事人提出的,认为受理案件的第一审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的意见或主张。
二管辖权异议的主体
1管辖权异议的主体范围
所谓管辖权异议的主体,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有权提出管辖权异议的人。民事诉讼法第38条对管辖权异议主体的表述为“当事人”,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当事人的概念外延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r